2016.06.14

       许多企业都会定期在资产报废时列报损失,但中区国税局官员提醒,即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法定的耐用年数,还是要有实质的报废事实才能列报,否则国税局仍可剔除该笔费用,并要求补税。

       官员解释,行政院已颁布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和折旧率表,各种固定资产依其产业和性质而有不同的法定耐用年数。企业若有房屋、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借以计算每年的折旧和摊提,得出报税时可列报的费用。

       法定耐用年数表是以全新的固定资产作为估算基础。举例来说,纺织、化学工业设备的耐用年数约为五到七年,有些通讯机械设备的耐用年数约为十年,以混凝土建造的房屋建筑则可达五十年。

       然而,并非固定资产达到法定耐用年数,企业就可在报税时列报有报废损失,还须有具体事实、提出相关文件才可获认定。

       国税局近日查核时发现,辖区内有些企业虽然列报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该笔固定资产也确实达到法定的耐用年数,但却持续使用机械或办公设备,只是将相关项目从公司的财产目录除帐,而企业也未能提出证明报废事实的文件以供认定。国税局认为此举并非真正报废,于是剔除该笔报废损失,并要求企业补税。

       官员补充,企业的固定资产若有特殊状况,还未达到法定耐用年数却有报废需求,仍可在报税时提出报废损失,但必须在报废之前先向国税局核备,并提出可供认定的相关文件。企业若擅自报废,日后就不得认列为损失。

       根据营利事业查核准则第95条规定,企业可提出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或经事业主管机关监毁并写明产品、数量和金额的证明文件,以供国税局查核。值得注意的是,在报废途中若有出售废料的收入,企业应将售价如实列为收益。

2016-06-14 01:03:38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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