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29)日发布解释令,放宽投资控股公司适用「连结税制」的范围。投资控股公司若为上市柜法令要求,由其持有的子公司进行分割,取得另一子公司一定的持股比例,且持有期间在同一课税年度内满12个月,可选择适用连结税制,和子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日后各子公司盈亏可互抵。
根据法规,投资控股公司若要申请上市柜,须持有二家以上的被控股公司。另外,依企业并购法,公司依法进行并购,因而持有的子公司股份若达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九成,持股期间又超过一个课税年度(满12个月),就能选择以该公司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所得税申报。
2016-06-30 02:58:30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