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金管会今(2015)年初开放期货自营商加入承作结构型商品交易,财政部核释,个人与期货自营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买卖,可以比照银行与证券商模式,就其所得采就源扣缴并按10%税率分离课税。
财政部昨(15)日发布最新函令,个人与杠杆交易商(即期货自营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可比照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但书个人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课税规定,核属其他所得。依法,个人在计算交易所得时,可按10%税率扣缴税款,且毋需并计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现行所得税法有关个人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按10%扣缴率分离课税规定,是在2009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修法当时个人与国内金融机构交易结构型商品,承作对象仅银行与证券商两类。
财政部表示,鉴于金管会已开放杠杆交易商经营结构型杠杆保证金契约,其性质与证券商或银行办理结构型商品交易一致,为符合租税公平与课税待遇一致性,决定比照现行个人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的课税规定,准许个人与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亦应按10%扣缴率分离课税。
金管会是在今年年初开放杠杆交易商经营结构型杠杆保证金契约,今年10月间,已有元大与宝来两家期货自营商推出相关结构型商品。
2015-12-16 00:57:10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