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1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指出,民众若是举家迁出户籍,就无法再适用地价税的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户籍登记为主要条件之一,而不是以实际居住与否为标准。

       常有民众为了下一代的教育问题,全家迁移户籍到理想的学区。但根据现行税法,民众如要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的地价税优惠税率,土地不得用于出租或营业用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必须在该地办理户籍登记。土地上的建筑物也必须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税捐稽征处解释,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备要件是户籍登记。民众将户籍全户迁出,即使仍有住在该地址的事实,也不能继续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的优惠税率。根据目前规定,地价税的一般税率是千分之10~55,但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却仅有千分之2,税负差距甚大。

       民众如有跨区就学、请领老人年金或就业的需求,需要迁移户籍,原来申请自用住宅的处所要留有配偶或直系亲属至少一人在当地设立户籍,才算是符合优惠税率的要件。

       税捐稽征处提醒,民众若有迁移户籍的需求,应该考虑相关的地价税税率。若是选择全户迁出户籍,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依规定应该要于30日向稽征机关申请,改依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2016-02-01 01:16:16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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