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通过新增「有限合伙」的营利事业组织型态,但至今无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型态,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林志翔直指「问题出在税」,有限合伙组织不仅要就盈余部分课征所得税,也需缴纳营业所得税,和国外同样型态的企业相比,税负甚高。
安永昨(18)日举办年度工商最新法规研讨会,研商企业如何因应近期修正的法令。与会人士关注《有限合伙法》通过至今,尚未出现有限合伙的企业。
安永圆方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阙光威解释,创投、文创和电影产业,由于有高风险的特性,且须即时获利了结,特别适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型态。若要组成有限合伙组织,至少要有一名以上负无限清偿责任的普通责任合伙人,以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资额负责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合伙组织可以明订解散事由、存续期间,对于仅是专案经营性质、无永续经营需求的事业有利。
林志翔说,根据国外立法经验,有限合伙组织本身并不课征营所税,而是在盈余分配时课征所得税,借此避免双重课税。但财政部先前已发布解释,有限合伙和其他公司组织相同,都要缴纳营所税,税负甚重。
林志翔补充,目前税法上的许多租税优惠,都是以公司组织型态为适用对象,包括所得税法中的盈亏互抵、产业创新条例和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的租税减免。不过,有限合伙并非税法定义下的公司组织,可能无法适用,租税优惠「看的到、吃不到」。
林志翔建议,主管机关应尽速参考国外的税制设计,针对有限合伙订定规范,让投资人得以明确评估相关的税负效果。
2016-02-19 00:29:33 经济日报 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