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證所稅明(1)日廢除,但民眾在今(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的IPO(首次公開募股)股票,仍然必須在明年5月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常有民眾疑惑在今年底出售IPO股票,和交易一般上市、上櫃股票的課稅情形有何不同。
國稅局解釋,目前交易所得課稅的證券種類,分為須課徵綜合所得稅的上市、上櫃、興櫃和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以及須課徵基本稅額的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所得,也包含在上述課徵綜所稅的股票種類之中,民眾必須核實繳稅。
舉例來說,甲君是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今年3月2日在某公司股票的承銷階段,以每股10元的價格取得IPO股票20張(即2萬股),後在同年5月4日全數出售手上的持股,每股售價為12元,並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和手續費627元。
由於甲君在承銷階段取得該公司的股票已經超過1萬股,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是以出售價格扣除取得成本的值,乘上總股數,最後再扣掉相關稅負和手續費用。
因此甲君這筆的證券交易所得額,(12-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所得額乘上目前的稅率15%即為應納稅額,甲君必須繳納38,653元×15%=5,797元的稅。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原則上IPO股票屬於核實課稅的範圍,但有些交易狀況是可以不必申報繳稅的。如果民眾交易的股票是屬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或是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承銷取得的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就可免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2015-12-31 01:05:2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