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1

       台北国税局提醒,证所税明(1)日废除,但民众在今(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的IPO(首次公开募股)股票,仍然必须在明年5月申报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

       常有民众疑惑在今年底出售IPO股票,和交易一般上市、上柜股票的课税情形有何不同。

       国税局解释,目前交易所得课税的证券种类,分为须课征综合所得税的上市、上柜、兴柜和未上市、未上柜的股票,以及须课征基本税额的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

       IPO股票于初次上市、上柜以后出售的交易所得,也包含在上述课征综所税的股票种类之中,民众必须核实缴税。

       举例来说,甲君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于今年3月2日在某公司股票的承销阶段,以每股10元的价格取得IPO股票20张(即2万股),后在同年5月4日全数出售手上的持股,每股售价为12元,并支付证券交易税720元和手续费627元。

       由于甲君在承销阶段取得该公司的股票已经超过1万股,适用核实课税。证券交易所得是以出售价格扣除取得成本的值,乘上总股数,最后再扣掉相关税负和手续费用。

       因此甲君这笔的证券交易所得额,(12-10)元×20张×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所得额乘上目前的税率15%即为应纳税额,甲君必须缴纳38,653元×15%=5,797元的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原则上IPO股票属于核实课税的范围,但有些交易状况是可以不必申报缴税的。如果民众交易的股票是属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柜的股票,或是每年所持有该年度各该初次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承销取得的数量在1万股(含)以下,就可免缴证券交易所得税。

2015-12-31 01:05:23 经济日报记者郭珈尔/台北报导

相關服務項目

相關客戶案例

相關課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