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9

       青年創業資金來源不外乎自有資金、父母出資、或向父母借款,若是父母幫子女創業,各類型中,以父母提供擔保品、子女以公司名義借款的方式總稅負最低。

       目前公司登記設立已沒有資本額的限制,但公司經營仍需要營運資金,資金來源從何而來?所涉及的稅負。最單純的方式即是父母直接贈與1,000萬元給子女設立公司,但這種方式卻須負擔贈與稅,若父母分別贈與500萬元的資金,贈與稅總稅負為56萬元。

       第二類型為父母提供擔保供子女貸款,其中又分為兩種形式,包括借款人為子女或是改以公司為借款人。由於父母僅提供不動產當擔保品,在子女或是公司借款時,不會產生贈與稅。

       以前者來看,假設小孩借款1,000萬元,公司當年度經營獲利100萬元,因借款本息由子女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無法認列為公司利息費用,課稅所得仍為100萬元。後者1,000萬元全數投入公司營運,若當年獲利100萬元,公司借款利率為5%,因借款本息由公司支付,認列利息費用50萬元,課稅所得就降為50萬元。

       至於第三類除了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還包括以股東往來提供借款約定無息與有息等三種形式。其一形式為父母與子女分別出資500萬元,其中小孩的500萬元資金來源,為父母分別贈與,父母合計應負擔贈與稅6萬元。假設公司獲利100萬,因沒有向銀行借款無利息費用,課稅所得為100萬元。

       其二形式為出資比例不相同,公司設立時出資額共501萬,分別為小孩經由父母贈與出資500萬元、父母出資1萬元。公司成立後因營運所需,向股東(父母)借499萬元,約定股東不收利息,假設當年獲利100萬元,因並無與銀行借貸毋須支付利息,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萬元。

       其三則是父母與小孩共同出資為公司股東,股東與公司間按約定利率5%收取利息,假設公司當年度經營獲利100萬元,公司依約定利率支付股東利息為25萬元,而當年度課稅所得為75萬元。

       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若民眾遇到創業期的資金來源選擇,以第二類型第二種形式最佳,也就是以父母提供擔保品、子女以公司名義借款的總稅負最低。但若公司取得借款1,000萬元,資金用途非公司營業所必須,或是有其他原因使公司所支付的利息費用不被國稅局認定時,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會增加。

2016-09-19 01:10:5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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