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创业资金来源不外乎自有资金、父母出资、或向父母借款,若是父母帮子女创业,各类型中,以父母提供担保品、子女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方式总税负最低。
目前公司登记设立已没有资本额的限制,但公司经营仍需要营运资金,资金来源从何而来?所涉及的税负。最单纯的方式即是父母直接赠与1,000万元给子女设立公司,但这种方式却须负担赠与税,若父母分别赠与500万元的资金,赠与税总税负为56万元。
第二类型为父母提供担保供子女贷款,其中又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借款人为子女或是改以公司为借款人。由于父母仅提供不动产当担保品,在子女或是公司借款时,不会产生赠与税。
以前者来看,假设小孩借款1,000万元,公司当年度经营获利100万元,因借款本息由子女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无法认列为公司利息费用,课税所得仍为100万元。后者1,000万元全数投入公司营运,若当年获利100万元,公司借款利率为5%,因借款本息由公司支付,认列利息费用50万元,课税所得就降为50万元。
至于第三类除了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还包括以股东往来提供借款约定无息与有息等三种形式。其一形式为父母与子女分别出资500万元,其中小孩的500万元资金来源,为父母分别赠与,父母合计应负担赠与税6万元。假设公司获利100万,因没有向银行借款无利息费用,课税所得为100万元。
其二形式为出资比例不相同,公司设立时出资额共501万,分别为小孩经由父母赠与出资500万元、父母出资1万元。公司成立后因营运所需,向股东(父母)借499万元,约定股东不收利息,假设当年获利100万元,因并无与银行借贷毋须支付利息,公司当年度课税所得为100万元。
其三则是父母与小孩共同出资为公司股东,股东与公司间按约定利率5%收取利息,假设公司当年度经营获利100万元,公司依约定利率支付股东利息为25万元,而当年度课税所得为75万元。
安侯建业(KPMG)会计师事务所表示,若民众遇到创业期的资金来源选择,以第二类型第二种形式最佳,也就是以父母提供担保品、子女以公司名义借款的总税负最低。但若公司取得借款1,000万元,资金用途非公司营业所必须,或是有其他原因使公司所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被国税局认定时,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将会增加。
2016-09-19 01:10:59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