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現今網路交易盛行,也是今年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財政部表示,由於網拍營業人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網路平台衝高業績並提高利潤,部分業者與進貨端會以不索取發票的手法來降低進貨成本,但業者恐怕會因小失大,遭國稅局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上半年查核轄內從事網拍業者,發現某從事服飾業網拍的人氣店家,因上游進貨廠為逃漏稅捐,在銷貨時向下游零售商表示,若索取進貨發票者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捐,若不索取進貨發票者,則可獲較多進貨優惠折扣。

       因此該網拍業者於進貨時同意僅取得估價單、送貨單等交易資料。但財政部解釋,該人氣店家因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法就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或保存憑證之金額計740萬多元,按5%處罰鍰共37萬多元。

       財政部官員說,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等義務。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包括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至於處罰金額最高則不得超過100萬元。

2016-07-18 02:10:5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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