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现今网路交易盛行,也是今年营业税查核重点之一。财政部表示,由于网拍营业人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网路平台冲高业绩并提高利润,部分业者与进货端会以不索取发票的手法来降低进货成本,但业者恐怕会因小失大,遭国税局处罚。

       高雄国税局表示,今年上半年查核辖内从事网拍业者,发现某从事服饰业网拍的人气店家,因上游进货厂为逃漏税捐,在销货时向下游零售商表示,若索取进货发票者需额外支付5%营业税捐,若不索取进货发票者,则可获较多进货优惠折扣。

       因此该网拍业者于进货时同意仅取得估价单、送货单等交易资料。但财政部解释,该人气店家因进货未依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已违反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依法就未取得合法进项凭证或保存凭证之金额计740万多元,按5%处罚锾共37万多元。

       财政部官员说,营利事业依法负有对直接买受人开立统一发票、向直接出卖人取得统一发票,及保持足以正确计算其销售额及营利事业所得额的帐簿凭证等义务。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包括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其未给与凭证、未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经查明认定的总额,处5%罚锾。

       但营利事业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的凭证,如经查明确有进货事实及该项凭证确由实际销货的营利事业所交付,且实际销货的营利事业已依法处罚者,免予处罚,至于处罚金额最高则不得超过100万元。

2016-07-18 02:10:57 经济日报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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