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一般藥局若有兼營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情況,不符合現行稅法提供專業性勞務規定,須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若未辦理登記,被國稅局查到,最高可以罰到100萬元。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不過,同法第3條與施行細則第6條指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藥師、醫師、地政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由於其提供專業性勞務以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國稅局官員指出,最近查到一案例,發現轄內一家藥局,除做為健保特約藥局銷售處方藥品外,也兼營非屬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品,並銷售其他保健食品、婦幼用品等,顯然不只提供其專業性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持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屬於該藥局因經營藥品調劑供應藥物的收入,核屬為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也須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藥局經營者應自行檢視其經營性質,如有兼營非醫師處方藥品或其他貨物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營業稅外,會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最高有機會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工商時報) 2016年08月03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