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一般药局若有兼营非处方笺用药、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情况,不符合现行税法提供专业性劳务规定,须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若未办理登记,被国税局查到,最高可以罚到100万元。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只要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应依法课征营业税。不过,同法第3条与施行细则第6条指出,执行业务者如律师、会计师、药师、医师、地政士与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等,由于其提供专业性劳务以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国税局官员指出,最近查到一案例,发现辖内一家药局,除做为健保特约药局销售处方药品外,也兼营非属医师开立的处方药品,并销售其他保健食品、妇幼用品等,显然不只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民众若持健保特约医院及诊所医师开立的处方笺,向健保特约药局购药者,属于该药局因经营药品调剂供应药物的收入,核属为主持药师、药剂生的执行业务所得,也须依法课征综合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呼吁,药局经营者应自行检视其经营性质,如有兼营非医师处方药品或其他货物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如未依规定经稽征机关查获者,除补征营业税外,会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1项第1款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最高有机会处100万元以下罚锾。

(工商时报) 2016年08月03日 04:10 王姿琳/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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