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奢侈稅 可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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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定,出售持有不超過二年的不動產,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可做為申報財交所得的減除項目,但可扣除範圍不包括因未申報或短漏報奢侈稅遭處罰課徵的罰鍰。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的奢侈稅,其性質係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年度財產交易損益時,准予自房地買賣總價的差額中減除,但是,因違章遭加徵的奢侈稅罰鍰,不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2年1月以總價1,000萬元購買A房地,且登記在乙名下。未及一年,甲以1,300萬元立約銷售給丙。這項借名交易經國稅局查獲,因甲利用乙名義出售A房地,涉嫌逃漏奢侈稅,依法要核處甲出售A房地的奢侈稅195萬元,另外再就本稅加處2.5倍罰鍰48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