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宅未申報 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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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供出租或營業用途,地價稅就不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民眾應該即時申報。如果沒有申報,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指出,每年在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的時候,都會查到許多地主未申報的案例,土地原先是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但在地上房屋出租後卻未向稅捐機關申報,並且改為一般用地稅率。
根據土地稅法第54條,當地價稅原先適用於特別稅率的事實消滅,而民眾又未在使用情形變更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會要求民眾補稅,並對其處以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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